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玉勤(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大田村118号) 陈国平(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09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陈玉勤、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7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