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严海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站场路117号) 林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圩仁村2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明、林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47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