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华侨案件的概念和审判程序 依据省高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涉华侨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侨居在国外或拥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案件,即只要案件中有当事人是华侨就是涉华侨案件。按照省高院的规定,涉华侨案件参照民诉法规定的涉外程序审判,实践中也就是适用涉外程序进行审判。 二、青田法院涉华侨案件的特点 青田县作为著名侨乡,有23万华侨侨居世界各地,占全县总人口的近一半,近年来每年还有5000多人出国成为华侨,华侨产业成了我县解决就业问题和经济发展的支柱。所以涉华侨案件审判工作是青田法院工作的一大特色。 青田华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国和回家较频繁,一年当中往往在青田居住的时间比国外长,有的甚至在国内、国外同时创业,如我县华侨村官就有36人。二是华侨个体发展呈两端化:一方面当老板的华侨较多,即原来一批在西欧的老华侨及后代,主要从事餐饮、加工、商业批发和贸易等,以及21世纪出国分布东欧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华侨,这批华侨在从事中外贸易。这部分华侨因家庭经济富裕,一般产生离婚问题较少,但有少量的商事案件在我院诉讼。另一面从事打工的华侨较多,主要分布在西欧,而且主要是21世纪出去的新华侨,这批华侨出去主要是为创业打基础,在国外往往缺乏稳定的住所,夫妻分居的较多,或在国外分居,或分居在中国和外国,所以往往因分居产生离婚问题的较多。 综上分析,我院涉华侨案件绝大部分为婚姻家庭及子女抚养纠纷,案由比较单纯,但由于华侨的增多,我院审理的涉侨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2007年办结涉华侨案件521件,2008年办结587件,2009年1-5月收案313件。我院涉侨案件也呈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甚至有调解意向,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能及时到庭,可快速办理;二是部分案件被告侨居国外没有稳定的居住地,法律文书难以送达,需公告送达,由于适用涉外法律程序审理公告期间长,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其实案件的争议通常也不大。 三、青田法院关于涉华侨案件能动司法的实践 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为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近年来我院以为民司法为宗旨,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省高院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县涉华侨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涉华侨案件审判进行积极探索,能动司法,较好地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为涉华侨案件办理提供绿色快速通道。近年来,我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少,并且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能直接到庭的涉华侨案件,当即立案,优先办理,并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如能达成协议的,直接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做到当天立案直接调解当庭办结。2006年办结210件,2007年办结238年,2008年办结272件,每年快办的案件占整个涉华侨案件的40%左右,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华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我院快速办理案件之方式非常满意。 (二)利用QQ视频对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作了积极探索。我院从2007年1月开始首次通过QQ视频系统将身在外国的华侨当事人和证人传送到审判庭进行审理,给他们在庭审中直接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使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直接和国外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引导,完全缩短了时空的差异,并可以在网上调解,基本达到了当事人身临开庭现场的效果,而且节约了当事人的巨额诉讼成本。该审判方式引起社会界、法律界的关注,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视,最高法院研究室于2007年9月至我院对网络审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三)在我县《青田侨报》和青田法院外网上直接刊登涉侨案件送达公告。由于我县有相当部分华侨在外国流动性较强,居住地不稳定,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所以我院受理的涉侨公告案件多,将近涉侨案件的一半,近年达到300件左右。按照规定应在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报刊登送达公告,但这样做其实就是完成公告送达法律程序,根本达不到公告送达的现实效果。由于我县《青田侨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青田的华侨和驻所国侨团订阅量相当大。所以我院选择《青田侨报》刊登涉侨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公告,但在公告刊登前,审判人员须主动告知被告主要亲戚和朋友案件诉讼和公告的具体情况,这样通过华侨间在报纸的传阅和相互告知,使许多华侨当事人知晓自己作为被告有民事案件在青田法院进行诉讼,达到事半功倍的实际送达效果。而且由于同时在青田法院外网发布送达公告,补强了报纸的送达效果。我院这种做法为青田华侨和人民群众肯定和接受,上级法院也对我院这种公告送达方式表示理解和认可。 (四)在审判程序方面也进行积极了探索。我们认为华侨是中国公民,而且我县华侨出国和回国频繁,经常在青田居住,针对这种实际情况,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2004年我院根据省高院的口头同意尝试将涉侨案件的审判程序由适用涉外程序改为国内普通审判程序,将公告送达期间从6个月缩短为2个月,大大节省了诉讼时间,华侨和人民群众都表示满意和肯定,当然最终由于没有得到上级法院明确支持,现在我们也只能参照涉外程序审理涉华侨案件。但这种尝试工作是积极、有益和启发的探索。 (五)加强与县侨联沟通和联系,对涉华侨案件审理和送达进行联动。涉华侨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难是一焦点,我院已将此问题与县侨联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县侨联和住外国青田同乡会和商会等组织联系,在解决送达难其他相关问题寻求侨团的支持和帮助;如遇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涉华侨案件在我院诉讼,我们将积极通报县侨联,对案件审理进行联动,为案件的顺利审判产生积极影响。 四、目前审理涉华侨案件存在的问题 我院每年受理的涉华侨案件名列全省前茅(由于以前涉侨案件判决书需报送省高院审核,据省高院统计,我院报送的案件占全省的三分之一),通过涉侨案件的长期审判,我院积累了一定的涉侨案件审判工作经验;通过对涉侨案件能动司法和有效探索工作,使我们审判工作思路进一步开阔。关于省高院规定参照涉外程序审理涉侨案件,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一)参照涉外程序审理涉华侨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诉讼效率低下,成为涉华侨民事案件诉讼的瓶颈。由于我院受理涉侨案件中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多,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期间为6个月,应诉和上诉期间为一个月,所以此类案件当年5月份立案,就要排期在第二年1月以后开庭,较大程度影响了我院存案件工作量。 而事实上我院大部分的涉华侨案情并不复杂,处理难度也不大,涉华侨案件适用涉外程序审理,也就是仅完成法律程序,并没有现实的法律意义。严谨的司法程序的完成并不能达到严谨法律效果的产生,可谓事倍功半。 (二)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案件投入司法资源较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由于送达期间长,法院对参照涉外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2004年前,涉侨案件判决结案的,法律文书需报省高院审核,调解案件需报中级法院审核,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工作量。 (三)涉华侨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难。一方面我县华侨在外居住地不稳定,而且国内外流动频繁,所以送达地点难以确定,难以送达诉讼文书;另一方面如果居住地明确的则需要通过外事或外交途径向华侨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通过外事或外交途径送达文书的具体线路,是既困难而又曲折的“万里长征”,而且在排期开庭时间安排上比公告的时间更长,单送达时间就要求安排9个月时间,此途径送达最大的问题是送达效果较差,可以说十有八九是杳无音讯的。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本身是不正确的,或者当时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因为在外旅居的中国公民居住地稳定性较差,产生了变化;一方面可能就是送达环节太多。很难断定在那个环节出现疏漏。 (四)2004年前我院审理涉华侨案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诉讼程序,对同为涉华侨民事案件,省高院民一庭(民庭)一直要求适用和参照涉外程序审理,而原经一庭要求下级法院适用国内普通诉讼程序审理。不但人民群众难以理解,我们审判人员也难以理解。 按照省高院民庭2004年前的意见,对涉华侨的婚姻案件、民间借贷等即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对待,判决书须报省高院审核下发给当事人,调解书须报中院审核后下发给当事人。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浙高法[2004]2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涉港台澳民事案件报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涉华侨案件不作为涉外案件对待,但仍参照涉外诉讼程序审理。对法律文书审核作了适当的调整,判决的法律文书报中级法院进行审核后下发当事人,调解书由审理法院自行签发,所以我院民一庭对涉华侨民事案件至今参照涉外诉讼程序审理和送达法律文书。 但是,省高院原经一庭(2001)浙经一核字第115号函对一借款合同涉华侨案件判决书审核所作出意见:类似本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为非涉外案件,上诉期为十五天。明确规定涉华侨案件不是涉外案件,其审理程序也不参照涉外民事案件。所以我院民二庭审理的涉华侨案件则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审理和送达法律文书。 (五)民事诉讼法和实施意见没有对涉华侨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作特别的规定,涉华侨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无法可依,我们认为省高院要求对涉侨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并不妥善。过去对涉侨案件适用涉外程序审理,这是由于在过去国际环境比较复杂,华侨的身份比较“特殊”,我国法院根据维护主权、互惠对等、尊重国际惯例、中外当事人权利对等的原则所作特殊规定。当时民事诉讼程序法并不完善,法院对该类案件本着审慎、认真负责原则进行审理,对司法文书的要求也就必然格外慎重和认真,所以法律文书报上级法院进行审核,以规范司法文书和提高文书质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华侨身份的特殊性也已经淡化,甚至特殊性不复存在。华侨的身份与国内公民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不过居住地不一样,对同为中国公民适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这很难自圆其说。当然身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在外国诉讼要接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即法律国民待遇。但是华侨在国内法院的民事诉讼与国内公民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在适用法律上应是统一的。否则,可能给华侨当事人和国内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有特殊性和差异性的想法,使人们产生法律适用不平等错觉。 五、对涉华侨案件审判的几点建议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审判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越来越重要,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人们要求对审判程序设置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认为涉华侨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在规范审理程序、审判质量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影响和作用,但是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的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高效和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随着旅居国外的华侨逐年增多,涉华侨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原来的民事审判程序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程序设置显得雍肿和滞后。司法必须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司法同样需要效率,需要能感受得到高效实现。肖扬说过,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再者涉华侨案件,虽然有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是无论从哪一方面讲他们都是中国公民而不是无国籍或外国人,对这一部分中国公民的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和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争议的。为了满足华侨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需求,应作以下程序思考: (一)建议最高人民作涉华侨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特别需要的是涉华侨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司法解释,规范涉华侨民事诉讼审判和送达程序。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涉台湾和涉港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已经陆续出台和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涉华侨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仅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管辖一节的第13-16条中对涉华侨民事案件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使人民法院对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也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建议最高法院对涉华侨民事诉讼程序作特别司法解释。1、原则上应规定涉华侨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国内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和送达诉讼文书,将涉华侨案件公告送达期限,调整为国内普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限。当然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时可能难以实现,而且是否设立涉华侨的审判程序在法理上尚需进一步的探讨。但是我院如前所述在这方面进行偿试和能动司法是值得肯定。2、适当延长涉华侨民事案件应诉期和上诉期。由于华侨当事人其居住地在国外,和国内公民相比较,其时空差距较大,且应诉和上诉文书增加认证环节,所需的时间将更多,答辩期和上诉期相应延长,三十日最为适宜。 (二)被告在国外有明确居住地,无需适用外交和外事送达方式,可改为以国家邮政专递快件方式送达。通过国家邮政部门直接向居住在国外的华侨送达,可以大大缩短送达周期。我院在2004年8月省高院口头答复同意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涉华侨民事案件后,我院曾试行过此送达方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只要国外当事人的地址准确,均能1个月左右时间内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但此举与1992年3月4日最高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有抵触,应进一步论证。此外还可以积极探讨其他送达方式和诉讼文书认证方式,如华侨同乡会及其他华侨团体转送达、代认证。但鉴于华侨同乡会及其他华侨团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应审慎行使。 (三)利用QQ视频进行开庭审理。现代电子、信息、多媒体技术迅速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人们日常生活广为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多媒体通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在现代信息条件下,积极探索公正、高效诉讼渠道,为人们的诉讼提供更为方便的途径。我院在涉华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利用QQ视频进行开庭审理作了有益的探索。当时我们的出发点是主要针对涉华侨民事案件中,使侨居国外不能回国的华侨当事人在庭审中有的直接陈述自己意见机会,即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达到了当事人身临开庭现场效果。以后还让华侨证人也通过此种形式开庭,也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我们认为通过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为审理一方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审判模式, 居住国外的华侨面临回国参加诉讼将在经济上承担重大损失,而单单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又无法充分表明自己主张的尴尬。这一审判方式,一方面亲身感受了法院的庭审气氛,使不能出庭的当事人身临其境,消除审理不公正的疑惑,一方面给当事人自己直接陈述自己意见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意见机会,明显提高了庭审效果。甚至在调解时,通过QQ视频语音系统,审判人员可以直接和诉讼参加人进行沟通和引导,完全缩短了时空的差异,达到了诉讼参加人就在审判庭接受调解的效果。现在通过视频进行开庭审理进行近远程审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网络审理几乎成了弄潮儿,这是因为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网络视频审理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