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黄春微诉被告陈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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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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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北岸村186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春微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民初字第99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终止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二、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共计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詹玲莲、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下午16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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