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郑雄诉被告李秀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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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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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艳(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英达村408号)本院受理原告郑雄诉被告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民初字第98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非婚生女郑雅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梦俏、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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