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永彬、徐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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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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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章旦乡徐坑村24号)徐庆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213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104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张永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徐庆伟对张永彬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舒勤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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