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3号原告叶建花与被告潘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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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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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南波(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角坑村角坑牛皮降6号):本院受理原告朱祖洪与被告叶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1年12月31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因2011年12月31日的《青田侨报》上有错误,故订正公告在2012年3月8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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