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张逸生与被告赖招弟民间借贷纠纷 赖招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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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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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赖招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三仁畲族自治乡际上村际上55号): 原告张逸生与被告赖招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赖招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逸生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78%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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