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68号原告徐台鹤诉被告杜汉忠、陈俊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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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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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杜汉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金田村17号)陈俊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平演村戈岙湾12号)本院受理原告徐台鹤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6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购买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江南大厦11楼1107室房屋一套的买卖关系;二、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被收取的购房定金人民币8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小敏、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3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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