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46号原告项美红诉被告罗国明、陈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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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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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罗国明、陈苏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塔山小区14幢4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项美红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4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罗国明、陈苏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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