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邱科平诉被告周鑫鑫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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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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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鑫鑫(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万阜乡云山背村后洋10号)本院受理原告邱科平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3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周鑫鑫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小敏、人民陪审员杨建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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