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曹海清诉被告吴妙、陈肖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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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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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吴 妙(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方山乡龙现村123号)陈肖鸿(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方山乡龙现村63号)本院受理原告曹海清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外初字第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吴妙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78561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陈肖鸿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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