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刘凌娟诉被告周玉钦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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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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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玉钦(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刘凌娟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3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周玉钦离婚;二、婚生女周子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晓丽、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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