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吴妹女诉被告吴勇标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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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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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吴勇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北山镇肖山大坪田4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妹女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40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吴勇标离婚;二、婚生子女吴娟娟、吴大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孙梦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施宏政、人民陪审员程春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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