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苏军与被告石晓华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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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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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石晓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公路1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苏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人民币20000元。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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