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8号原告丁毅与被告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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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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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晓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马岙后山平23号):本院受理原告丁毅与被告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1日期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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