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商初字第21号原告黄晓东诉被告郑世奎退伙纠纷一案 |
|
时间:2013-04-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郑世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石溪乡后洋村62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东诉被告你退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商初字第2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畏、人民陪审员陈祝君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下一篇:(2013)丽青商初字第22号原告伍孟勇诉被告吴苏娥、叶民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2)丽青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季年妹诉被告林笑萍离婚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