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捷峰与被告潘召华、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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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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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潘召华(住青田县季宅乡皇山村38号)邹美玲(住缙云县石笕乡石一村溪东59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捷峰与被告潘召华、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6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备注:该公告将登在《法制日报》上。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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