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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商初字第335号原告纪淑萍诉被告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6-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爱华(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陈半山57号)
本院受理原告纪淑萍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商初字第33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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