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光(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张坪村后巷7号) 刘正省、张春雷(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底洋村钟山20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6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4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