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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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徐伟艺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4-09-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杨剑(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街57号4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艺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7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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