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漠源乡漠源村兴村1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娥诉被告吴小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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