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艳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公路143号) 舒文龙(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公路143号): 本院受理金少华诉刘艳华、舒文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313号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