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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林献春诉被告石金龙、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4-10-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石金龙、潘永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下陈村驮坑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献春诉被告石金龙、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石金龙、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献春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6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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