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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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60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云勇、季双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4-10-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洪云勇(住青田县季宅乡二房村二房60)、

季双艺(住青田县高湖镇后大街93-4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云勇、季双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6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3610的利息为5366.04元,自20136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197498‰计算);二、被告季双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洪云勇(住青田县季宅乡二房村二房60)、

季双艺(住青田县高湖镇后大街93-4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云勇、季双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6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3610的利息为5366.04元,自20136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197498‰计算);二、被告季双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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