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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夏灵芝诉被告叶茂勇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9-3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叶茂勇(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成炭寮新村11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灵芝诉被告叶茂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夏灵芝与被告叶茂勇离婚;二、婚生子叶策由原告夏灵芝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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