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炜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山后村巴牛坦9号) 胡金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6幢1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季春光诉被告黄炜君、胡金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炜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季春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胡金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