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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品东诉被告夏伯青、徐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01-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夏伯青、徐少玲(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上合村上合1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品东诉被告夏伯青、徐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伯青、徐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品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1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73%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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