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项毅委(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内冯坑口7号);
本院受理李康宏与项毅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立预字第76号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5年5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