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冠岳(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195号):
本院受理梅志盛诉金冠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民初字第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