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伟春(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大洋新车路12号)
叶旦雄(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武池村后街6号)
周巧微(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油山村叶窟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林青诉被告金伟春、叶旦雄、周巧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3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