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旭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舒桥乡章巷村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冯苏军诉被告李进成、吴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进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冯苏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月利率按1.86%计算);二、被告李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苏军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三、被告吴旭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