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菊英(住青田县高湖镇内冯村67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汉良、冯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1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