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07)青执字第3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训启、贾金荣、刘霄婧与被执行人张爱民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