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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执行决定书322
时间:2015-06-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07)青执字第322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训启、贾金荣、刘霄婧与被执行人张爱民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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