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4)丽青执非字第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汉洪、季刘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汉洪、季刘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金汉洪、季刘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