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永雪(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东堡村76号)
叶旭琴(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密溪村11号)
单连南、郑秀丹(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牛湾埠4号)
应银定、陈志民(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东堡村7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被告陈永雪、叶旭琴、单连南、郑秀丹、应银定、陈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8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