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培丽(户籍地青田县巨浦乡长安街)
林胜森(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栖霞小区117幢8号)
朱祥娇(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15号)
孙灵毅(户籍地青田县仁庄镇硐桥村4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培丽、林胜森、朱祥娇、孙灵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3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