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民权(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马车坑村104号)
郑廷岳(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彩石巷5幢404室)
留建光(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朱坑村4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民权、郑廷岳、留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44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