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永君(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外垅大下桑18号);
本院受理原告项爱花与被告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176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8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