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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01763号原告项爱花与被告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6-05-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永君(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外垅大下桑18号);

本院受理原告项爱花与被告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1763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8月26日15时00分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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