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春青(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后街120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杰与被告叶春青、叶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春青、叶仲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孟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