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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理原告刘观芬与被告詹永军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6-05-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詹永军(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底角坑67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观芬与被告詹永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观芬与被告詹永军离婚;二、婚生长子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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