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永安(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答新村一组502号) 罗建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光乍坑村5号): 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诉被告陈永安、罗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永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货款140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青田县油竹新区装饰材料灯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永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