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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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664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杰、陈珍萍、陈秀萍、张少雄、蒋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1-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黄新杰、陈珍萍(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江桥路11

陈秀萍、张少雄(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谢桥小区132单元701

蒋佳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宫乡滩下村234):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杰、陈珍萍、陈秀萍、张少雄、蒋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新杰、陈珍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085.4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自2015321日起2016114止按本金50万元以月利率8.866667‰计算利息,自2016115日起20161129止按本金50万元以月利率13.300000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11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494085.41元以月利率13.3000005‰计算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13.3000005‰计算复息);二、被告陈秀萍、张少雄、蒋佳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92元,由被告黄新杰、陈珍萍、陈秀萍、张少雄、蒋佳佳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新杰、陈珍萍、陈秀萍、张少雄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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