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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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58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特妙、高培培、刘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3-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特妙(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下庄村下庄95号);

高培培(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司巷乡高李村高嘴132号);

刘叶伟(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仙人坦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特妙、高培培、刘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1121民初458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661030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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