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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992号原告胡俊平诉被告陈双燕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7-02-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

陈双燕(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70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平诉被告陈双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99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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