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刊登在青田侨报第2版中的原告林港恩与被告叶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更正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更正。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