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品伟(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京岙村136号); 黄燕芬(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溪口村212号); 叶彩红(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月里巷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宏与被告姚品伟、黄燕芬、叶彩红民间寄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64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