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志祖(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117号) 叶玲玲(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117号) 叶王林(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22号) 蒋建祖(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147号) 金岳品(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98号) 严焕言(户籍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志祖、叶玲玲、叶王林、蒋建祖、金岳品、严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8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