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桢杰(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大岩下村高寮8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炜敏与被告李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6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