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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645号原告叶家豪与被告伍群丰、蒋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4-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伍群丰(户籍地青田县仁庄镇牌坊路60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家豪与被告伍群丰、蒋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645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30日11时00分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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